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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獨資或合夥人應按當年度盈餘應得數額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廳

要旨

獨資或合夥人應按當年度盈餘應得數額課稅

函釋全文

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盈餘,應依照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之規定,按應分配或應得數額計入資本主或合夥人同年綜合所得額。(財政廳46.5.財一第二五四八八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獨資或合夥人應按當年度盈餘應得數額課稅由財政廳發布,要旨:獨資或合夥人應按當年度盈餘應得數額課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