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獨資或合夥人應按當年度盈餘應得數額課稅
要旨
獨資或合夥人應按當年度盈餘應得數額課稅
函釋全文
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盈餘,應依照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之規定,按應分配或應得數額計入資本主或合夥人同年綜合所得額。(財政廳46.5.財一第二五四八八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獨資或合夥人應按當年度盈餘應得數額課稅
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盈餘,應依照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之規定,按應分配或應得數額計入資本主或合夥人同年綜合所得額。(財政廳46.5.財一第二五四八八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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