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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繼承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後領取之股利屬其所得
要旨
繼承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後領取之股利屬其所得
函釋全文
主旨:繼承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領取之股利,係屬繼承人之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而不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說明:三、前項於繼承事實發生之後所配發之股票,應歸屬繼承人所有,該股票如符合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可俟繼承人於轉讓時,再依法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財政部67.10.5.台財稅第三六七六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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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1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