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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獨資或合夥人計算營利所得時得於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各稅罰鍰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獨資或合夥人計算營利所得時得於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各稅罰鍰

函釋全文

獨資資本主及合夥事業合夥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於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類第二項規定計算營利所得時,其所營營利事業當年度因違反各種稅法所處之罰鍰,如經繳納並取得正式收據者,應准自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財政部74.5.15.台財稅第一五九七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5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獨資或合夥人計算營利所得時得於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各稅罰鍰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獨資或合夥人計算營利所得時得於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各稅罰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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