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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獨資或合夥人計算營利所得時得於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各稅罰鍰
要旨
獨資或合夥人計算營利所得時得於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各稅罰鍰
函釋全文
獨資資本主及合夥事業合夥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於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類第二項規定計算營利所得時,其所營營利事業當年度因違反各種稅法所處之罰鍰,如經繳納並取得正式收據者,應准自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財政部74.5.15.台財稅第一五九七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5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