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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合夥人及獨資者於計算營利所得時不得減除逾越標準未准列支部分
要旨
合夥人及獨資者於計算營利所得時不得減除逾越標準未准列支部分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之合夥人及獨資資本主申報綜合所得稅,其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第二款規定計算營利所得時,不得減除該獨資、合夥營利事業因超越規定標準之未准列支部分。(財政部85.3.6.台財稅第八五一八九七四五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7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