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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合夥人及獨資者於計算營利所得時不得減除逾越標準未准列支部分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合夥人及獨資者於計算營利所得時不得減除逾越標準未准列支部分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之合夥人及獨資資本主申報綜合所得稅,其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第二款規定計算營利所得時,不得減除該獨資、合夥營利事業因超越規定標準之未准列支部分。(財政部85.3.6.台財稅第八五一八九七四五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7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合夥人及獨資者於計算營利所得時不得減除逾越標準未准列支部分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合夥人及獨資者於計算營利所得時不得減除逾越標準未准列支部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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