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非受僱之商標登記代理人或投資業務代理人所得為執行業務所得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非受僱之商標登記代理人或投資業務代理人所得為執行業務所得

函釋全文

個人擔任辦理商標登記之代理人或投資業務之代理人,如係以代理申請為其業務之一種,而非受雇支領固定薪資者,則該項代理人之業務收入,屬所得稅法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第二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按所得稅法有關執行業務者之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64.4.2.台財稅第三二三○六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非受僱之商標登記代理人或投資業務代理人所得為執行業務所得由財政部發布,要旨:非受僱之商標登記代理人或投資業務代理人所得為執行業務所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