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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引水人執行業務所得之課稅原則
要旨
引水人執行業務所得之課稅原則
函釋全文
(一)引水人已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第二款規定設帳記載其執行業務收支情形,並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依帳證查明核實計算執行業務所得課稅。(二)引水人未依規定設帳或已設帳而未記載其執行業務收支情形者,稽徵機關應依其取自引水人辦事處分配之執行業務收入額按部頒引水人執行業務費用標準,核定其執行業務所得課稅。(三)引水人辦事處應設帳記載其列支之共同費用,稽徵機關應核實認定,不適用部頒引水人執行業務費用標準。(財政部78.1.21.台財稅第七八一一三七八六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5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