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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美術家提供作品義賣之收入應全額列為執行業務收入
要旨
美術家提供作品義賣之收入應全額列為執行業務收入
函釋全文
主旨:財團法人台灣省美術基金會洽請國內美術家提供作品義賣,應按收入全額作為美術家之執行業務收入,依法辦理扣繳。說明:二、該基金會取得義賣收入六成部分,提供作品之美術家可憑該基金會所開立之受贈收據,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一小目規定辦理。三、另該基金會決議負擔美術家實得四成收入之稅負乙節,宜轉知該會此項稅負之負擔非屬其創設目的所必要之支出,將影響其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三款免納所得稅之權益。(財政部80.11.20.台財稅第八○○七六一九七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8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