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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商務仲裁協會仲裁人因仲裁事件受領之所得課稅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商務仲裁協會仲裁人因仲裁事件受領之所得課稅釋疑

函釋全文

仲裁人依法辦理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仲裁事件受領之所得,核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規定之薪資所得,應由該會於給付時依法扣繳所得稅款,並由所得人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編者註:本函自八十六年度起停止適用)(財政部83.8.17.台財稅第八三一六○六三四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42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商務仲裁協會仲裁人因仲裁事件受領之所得課稅釋疑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商務仲裁協會仲裁人因仲裁事件受領之所得課稅釋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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