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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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商務仲裁協會仲裁人因仲裁事件受領之所得課稅釋疑
要旨
商務仲裁協會仲裁人因仲裁事件受領之所得課稅釋疑
函釋全文
仲裁人依法辦理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仲裁事件受領之所得,核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規定之薪資所得,應由該會於給付時依法扣繳所得稅款,並由所得人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編者註:本函自八十六年度起停止適用)(財政部83.8.17.台財稅第八三一六○六三四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42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