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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仲裁人辦理仲裁事件之所得屬執行業務所得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仲裁人辦理仲裁事件之所得屬執行業務所得

函釋全文

主旨:仲裁人依法辦理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仲裁事件受領之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說明:二、仲裁人自申報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起,其收取之仲裁費改依執行業務所得課稅。(財政部87.3.16.台財稅第八七一九三○五二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43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仲裁人辦理仲裁事件之所得屬執行業務所得由財政部發布,要旨:仲裁人辦理仲裁事件之所得屬執行業務所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