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仲裁人辦理仲裁事件之所得屬執行業務所得
要旨
仲裁人辦理仲裁事件之所得屬執行業務所得
函釋全文
主旨:仲裁人依法辦理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仲裁事件受領之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說明:二、仲裁人自申報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起,其收取之仲裁費改依執行業務所得課稅。(財政部87.3.16.台財稅第八七一九三○五二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43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