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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案停職於復職時一次補發之薪金應併入取得年度申報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因案停職於復職時一次補發之薪金應併入取得年度申報

函釋全文

查所得之所屬年度,應以實際給付之日期為準,納稅義務人因案停職後,於復職時服務機關一次補發其停職期間之薪金,自應以實際給付之日期為準,按實際給付之總額,合併補發年度課徵綜合所得稅。本案台端因案停職,於復職時服務機關一次補發之薪金,請准補行辦理各年度之申報,並分別扣除免稅額及扶養親屬寬減額,或在五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案內,追認以往年度之免稅額及寬減額予以扣除計算各節,核與上開令釋規定不合,未便照准。(財政部賦稅署60.6.2.台稅一發第三六八號箋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9 款類次:3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因案停職於復職時一次補發之薪金應併入取得年度申報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因案停職於復職時一次補發之薪金應併入取得年度申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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