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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案停職於復職時一次補發之薪金應併入取得年度申報
要旨
因案停職於復職時一次補發之薪金應併入取得年度申報
函釋全文
查所得之所屬年度,應以實際給付之日期為準,納稅義務人因案停職後,於復職時服務機關一次補發其停職期間之薪金,自應以實際給付之日期為準,按實際給付之總額,合併補發年度課徵綜合所得稅。本案台端因案停職,於復職時服務機關一次補發之薪金,請准補行辦理各年度之申報,並分別扣除免稅額及扶養親屬寬減額,或在五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案內,追認以往年度之免稅額及寬減額予以扣除計算各節,核與上開令釋規定不合,未便照准。(財政部賦稅署60.6.2.台稅一發第三六八號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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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9 款類次:3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