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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納人員依規定自出納津貼提存之疏忽損失賠償基金徵免所得稅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出納人員依規定自出納津貼提存之疏忽損失賠償基金徵免所得稅釋疑

函釋全文

××銀行依「各行庫出納人員疏忽損失賠償基金設置要點」第四點規定,按出納津貼總額百分之××逕行提存於出納人員疏忽損失賠償基金專戶之出納津貼,如出納人員於離職、調職或退休時不得領回該項津貼者,該項提存之出納津貼不視為出納人員之薪資所得;如於離職、調職或退休時領回者,該項出納津貼核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規定之薪資所得,應併計各該受領人實際領取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該行於給付時並應依法扣繳所得稅款。(財政部84.6.29.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二九九六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80 款類次:3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出納人員依規定自出納津貼提存之疏忽損失賠償基金徵免所得稅釋疑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出納人員依規定自出納津貼提存之疏忽損失賠償基金徵免所得稅釋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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