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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抵押登記資料查核利息所得時對超過法定利率部分應覈實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依抵押登記資料查核利息所得時對超過法定利率部分應覈實課稅

函釋全文

關於私人間抵押貸款之利息所得,稅捐稽徵機關向係根據地政機關登記資料課徵綜合所得稅,行政法院亦以私人借貸非公司行號可比,其無支付利息之帳冊可稽,無法適用收付實現原則,當憑其設定登記之約定利率計息而予維持。茲行政法院七十年度判字第一○二號判決以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認債權人對於超過法定利率限制部分之約定利息並無請求權,則稽徵機關就債權人之抵押貸款約定利息超過法定利率限制部分,除經查得積極證據足證債務人已為給付者外,自不能僅憑地政機關之登記資料,認該項超過法定利率限制部分之約定利息為已實現之利息所得,併課債權人之綜合所得稅。(財政部70.5.13.台財稅第三三八○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2 款類次:4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抵押登記資料查核利息所得時對超過法定利率部分應覈實課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依抵押登記資料查核利息所得時對超過法定利率部分應覈實課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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