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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抵押登記資料查核利息所得時對超過法定利率部分應覈實課稅
要旨
依抵押登記資料查核利息所得時對超過法定利率部分應覈實課稅
函釋全文
關於私人間抵押貸款之利息所得,稅捐稽徵機關向係根據地政機關登記資料課徵綜合所得稅,行政法院亦以私人借貸非公司行號可比,其無支付利息之帳冊可稽,無法適用收付實現原則,當憑其設定登記之約定利率計息而予維持。茲行政法院七十年度判字第一○二號判決以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認債權人對於超過法定利率限制部分之約定利息並無請求權,則稽徵機關就債權人之抵押貸款約定利息超過法定利率限制部分,除經查得積極證據足證債務人已為給付者外,自不能僅憑地政機關之登記資料,認該項超過法定利率限制部分之約定利息為已實現之利息所得,併課債權人之綜合所得稅。(財政部70.5.13.台財稅第三三八○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2 款類次:4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