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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央銀行一年期以下可轉讓儲蓄券之利息所得可採分離課稅
要旨
中央銀行一年期以下可轉讓儲蓄券之利息所得可採分離課稅
函釋全文
個人或營利事業承購中央銀行所發行一年期及六個月期可轉讓之儲蓄券,核屬短期債務憑證性質,其利息所得可適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有關短期票券分離課稅之規定。(財政部78.1.30.台財稅第七八○六二六三九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0 款類次:4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