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履行契約退還租金部分可免申報
要旨
不履行契約退還租金部分可免申報
函釋全文
查租賃所得係屬綜合所得之一部分,依法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惟房屋所有人訂約出租房屋予他人,收取租金後,因未履行契約義務,經法院判決退還租金並賠償損失,納稅義務人退還該租金收入部分,可檢具法院判決證明及退還租金之收據,免予合併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其原扣繳之租賃所得稅款,應准抵繳綜合所得稅。至其被法院判決所給付之賠償金,依法不得由出租人之所得總額中扣除。(財政部59.4.27.台財稅發第二三一四四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5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