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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共有物之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計算
要旨
共有物之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計算
函釋全文
主旨:共有物之出租,其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計算,課徵綜合所得稅。說明:二、本案甲、乙、丙等三人共有房屋一幢於六十八年由甲出租,並申報全數租金所得,為其個人所得,其他共有人如未申報其應有部分之所得時,稽徵機關應依主旨規定辦理,依法退補各共有人之所得稅;但可免按漏報所得規定處罰。(財政部71.2.2.台財稅第三○六八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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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4 款類次:5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