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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共有物之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計算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共有物之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計算

函釋全文

主旨:共有物之出租,其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計算,課徵綜合所得稅。說明:二、本案甲、乙、丙等三人共有房屋一幢於六十八年由甲出租,並申報全數租金所得,為其個人所得,其他共有人如未申報其應有部分之所得時,稽徵機關應依主旨規定辦理,依法退補各共有人之所得稅;但可免按漏報所得規定處罰。(財政部71.2.2.台財稅第三○六八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4 款類次:5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共有物之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計算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共有物之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計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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