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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轉讓股份屬財產交易
要旨
未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轉讓股份屬財產交易
函釋全文
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時所出具之「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並非表彰一定價值之權利憑證。受讓該等書證者,僅發生向出讓人請求讓與該等書證所表彰價值之債權請求權,屬債權憑據之一種,核非屬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二項及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所稱得視為有價證券之權利證書或憑證,故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之問題。但應屬財產交易,其有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財政部80.4.30.台財稅第七九○一九一一九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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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證券交易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1 款類次:7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