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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轉讓未經簽證之股票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轉讓未經簽證之股票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

函釋全文

主旨: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該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簽證之股票,核非證券交易,係轉讓其出資額,應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說明:二、股份有限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簽證之股票是否有效,依經濟部六十八年十二月三日商四一八三七號函規定,股票未經簽證者,尚難認為已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次依經濟部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經(八四)商八四二○八八一八號函略以:「按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四八號判決略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登記之機構簽證後發行,此為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其股票即為無效。準此,......公司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之股票,依上開判決意旨,應屬無效......」。再者,依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判字第一九七八號判例略以:「......未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顯非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發行之股票,即非屬有價證券......」。準此,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其所持有未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簽證之股票,是項股票既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應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一條所稱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課徵所得稅。(財政部84.6.29.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三二一七六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證券交易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2 款類次:7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轉讓未經簽證之股票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由財政部發布,要旨:轉讓未經簽證之股票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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