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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提供資金與人合建房屋並以房屋換取土地應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要旨
提供資金與人合建房屋並以房屋換取土地應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函釋全文
主旨:個人提供資金與他人提供土地合建房屋,其以所建房屋換取土地,應依法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說明:二、所得歸屬年度及所得計算,除依本部核定各該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之標準核計外,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二規定及本部七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台財稅第五三八七五號函釋原則辦理。(財政部81.1.31.台財稅第七九○七一三九○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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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7 款類次:7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