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買賣契約一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屬其他所得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因買賣契約一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屬其他所得

函釋全文

台端與他人訂定土地買賣契約,因他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核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財政部68.1.9.台財稅第三○一三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7 款類次:10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因買賣契約一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屬其他所得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因買賣契約一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屬其他所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