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買賣契約一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屬其他所得
要旨
因買賣契約一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屬其他所得
函釋全文
台端與他人訂定土地買賣契約,因他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核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財政部68.1.9.台財稅第三○一三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7 款類次:10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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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買賣契約一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屬其他所得
台端與他人訂定土地買賣契約,因他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核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財政部68.1.9.台財稅第三○一三一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7 款類次:10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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