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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法給予受刑人之勞作金及獎勵費用屬其他所得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依法給予受刑人之勞作金及獎勵費用屬其他所得

函釋全文

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給予受刑人之勞作金及獎勵費用,應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之其他所得。(財政部86.3.26.台財稅第八六一八八九六二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7 款類次:10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法給予受刑人之勞作金及獎勵費用屬其他所得由財政部發布,要旨:依法給予受刑人之勞作金及獎勵費用屬其他所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