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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夫妻同為納稅義務人時可由夫或妻向其戶籍所在地辦理合併申報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夫妻同為納稅義務人時可由夫或妻向其戶籍所在地辦理合併申報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配偶之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為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所明定,夫妻同為納稅義務人時,其綜合所得稅可合併由夫或妻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財政部69.2.12.台財稅第三一三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夫妻同為納稅義務人時可由夫或妻向其戶籍所在地辦理合併申報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夫妻同為納稅義務人時可由夫或妻向其戶籍所在地辦理合併申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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