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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同時申報扶養之親屬得改由未被核認之一方追認扶養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被同時申報扶養之親屬得改由未被核認之一方追認扶養

函釋全文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同時申報同一受扶養親屬,經稽徵機關核定後,被核認扶養之一方申請改由他方追認扶養,如經查明符合扶養減除規定者,可准予受理。(財政部75.5.14.台財稅第七五四七四二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5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被同時申報扶養之親屬得改由未被核認之一方追認扶養由財政部發布,要旨:被同時申報扶養之親屬得改由未被核認之一方追認扶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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