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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列舉扣除保險費可憑經收單位填發之證明申報
要旨
列舉扣除保險費可憑經收單位填發之證明申報
函釋全文
主旨:貴公司經收彙繳之員工保險費,僅取得一張承保機構之保險費收據,可由貴公司根據各員工繳納之保險費填發證明,供員工在辦理保險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列舉扣除。說明:二、前述由公司分別填發之證明,如有不實,應由填發單位負其法律上責任。(財政部68.5.3.台財稅第三二八三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5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