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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個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時申請核發災害損失證明之方式
要旨
個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時申請核發災害損失證明之方式
函釋全文
個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並由受理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財政部84.5.10.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二一二三九號函)(購屋借款利息)──第五小目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57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