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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自建或委建方式取得之自用住宅符合規定者其借款利息可列舉扣除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以自建或委建方式取得之自用住宅符合規定者其借款利息可列舉扣除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以自建或委建方式取得之自用住宅房屋,符合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三規定要件者,其以所建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得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五小目規定,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財政部86.7.31.台財稅第八六一九○九二九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61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自建或委建方式取得之自用住宅符合規定者其借款利息可列舉扣除由財政部發布,要旨:以自建或委建方式取得之自用住宅符合規定者其借款利息可列舉扣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