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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扣除額應以實際支付日期所屬年度為計算年度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扣除額應以實際支付日期所屬年度為計算年度

函釋全文

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制為原則,所得所屬年度之認定,應以實際取得日期為準,納稅義務人申請扣除額之認定,亦應以實際支付日期為準。(財政部60.12.22.台財稅第三九九二○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63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扣除額應以實際支付日期所屬年度為計算年度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扣除額應以實際支付日期所屬年度為計算年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