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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合夥事業因退夥致合夥人剩一人繼續經營者應辦註銷及設立登記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合夥事業因退夥致合夥人剩一人繼續經營者應辦註銷及設立登記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七十五條第3則)(財政部83.5.18.台財稅第八三一五九三五六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合夥事業因退夥致合夥人剩一人繼續經營者應辦註銷及設立登記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合夥事業因退夥致合夥人剩一人繼續經營者應辦註銷及設立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