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合夥事業因退夥致合夥人剩一人繼續經營者應辦註銷及設立登記
要旨
合夥事業因退夥致合夥人剩一人繼續經營者應辦註銷及設立登記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七十五條第3則)(財政部83.5.18.台財稅第八三一五九三五六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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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合夥事業因退夥致合夥人剩一人繼續經營者應辦註銷及設立登記
(本文參閱第七十五條第3則)(財政部83.5.18.台財稅第八三一五九三五六三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