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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辦理註銷登記前應先辦理解散登記
要旨
公司辦理註銷登記前應先辦理解散登記
函釋全文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前向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者,應通知其先向主管機關補辦解散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後,始可核准其註銷登記。(財政部73.1.25.台財稅第五○五六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營業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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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辦理註銷登記前應先辦理解散登記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前向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者,應通知其先向主管機關補辦解散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後,始可核准其註銷登記。(財政部73.1.25.台財稅第五○五六九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營業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