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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將往年帳證留置於倉庫應無違誤
要旨
營利事業將往年帳證留置於倉庫應無違誤
函釋全文
主旨:營利事業將仍在保存期間內之以往年度帳簿憑證留置於其倉庫,應不構成違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十一條第三項(註:現行條文為第四項)之規定。說明:二、至所稱「營業場所」,依照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包括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等。故營利事業將仍在保存期間內以往年度帳簿、憑證留置於其倉庫,應不違反上開準則規定。(財政部63.12.30.台財稅第三九四六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