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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建業提示其耗用材料及人工費用有關帳簿文據之認列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營建業提示其耗用材料及人工費用有關帳簿文據之認列規定

函釋全文

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營建業須設置施工日報表,憑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其耗用材料及人工費用之依據。惟實務上營建業之耗用材料可由其相關之工程合約(包括所附之工程項目、建築圖說)、建築師或技師所計算之材料耗用明細表及材料明細帳等資料查明認定;支付人工費用則可由工資單、印領清冊及扣(免)繳憑單等資料核認,故營建業者耗用材料及人工費用,如已提示上開有關帳簿文據憑供查核者,得免提示施工日報表。(財政部83.2.16.台財稅第八三一五八三五一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2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營建業提示其耗用材料及人工費用有關帳簿文據之認列規定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營建業提示其耗用材料及人工費用有關帳簿文據之認列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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