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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由銀行匯撥房租押金或契約保證金取得憑證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經由銀行匯撥房租押金或契約保證金取得憑證規定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支付房屋租賃押金或支付履行合建契約保證金,如經由銀行撥款直接進入受款人之銀行戶頭,並取得書有受款人名稱及押金或保證金金額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憑單,其足以證明受款人巳收到上項款項者,無須再另取得收受押金或履約保證金所書立之憑證。(財政部68.7.12.台財稅第三四七七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經由銀行匯撥房租押金或契約保證金取得憑證規定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經由銀行匯撥房租押金或契約保證金取得憑證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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