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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直接匯入對方帳戶之利息等准以回條聯或送金單為憑證
要旨
營利事業直接匯入對方帳戶之利息等准以回條聯或送金單為憑證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給付利息、股息或賠款等非營業交易性質之款項,如直接匯入對方在金融機構開立之帳戶,准以經金融機構簽章證明之匯款申請書回條聯或銀行送金單作為入帳之憑證。(財政部79.12.6.台財稅第七九○三八七七九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八十五年版、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6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