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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業務需要向路邊攤買香煙可憑經手人證明認列交際費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因業務需要向路邊攤買香煙可憑經手人證明認列交際費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向路邊煙攤零星購買香煙招待客戶,可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八十條第四款第二目規定,憑經手人出具之證明,認列交際費。(財政部67.3.16.台財稅第三一七八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5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因業務需要向路邊攤買香煙可憑經手人證明認列交際費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因業務需要向路邊攤買香煙可憑經手人證明認列交際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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