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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方與地主合建分屋有關憑證之開立時間及開立金額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建方與地主合建分屋有關憑證之開立時間及開立金額釋疑

函釋全文

二、地主與建方合建分屋,除地主自始至終均未曾列名為起造人,且建方於房屋興建完成辦理總登記後,始將地主應分得房屋之所有權移轉與地主者,應以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地主之登記日為房屋換出日外,其餘均應以房屋使用執照核發日為房屋換出日。建方並應於上述換出日起三日內開立統一發票。三、合建雙方如未同時換出房、地者,應分別於房屋或土地之換出日起三日內依規定開立憑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之規定,其後換出者之時價如較先換出者為低時,後換出之一方應從高按先換出者之時價開立憑證;至於先換出者之時價如較後換出者為低時,先換出者應於後換出之一方開立憑證時,就差額部分補開立憑證。四、建方或地主如將其應分得之房地銷售與第三人,係另一契約行為,其屬應辦理營業登記者,應就其出售所分得之房地部分,依相關規定開立憑證與買受人,不得以尚未換入土地或房屋而拒絕或延遲開立憑證。(財政部84.5.24.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二四二八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45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建方與地主合建分屋有關憑證之開立時間及開立金額釋疑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建方與地主合建分屋有關憑證之開立時間及開立金額釋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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