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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之營利事業得保存媒體替代轉帳傳票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以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之營利事業得保存媒體替代轉帳傳票

函釋全文

為簡化營利事業帳務處理,並節省其傳票列印、整理、儲存及搬運等成本,營利事業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九條規定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採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者,得免列印記載有關調整及結帳內部會計事項之轉帳傳票,而以儲存於電子計算機資料儲存媒體替代,並依同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保存。(財政部84.2.8.台財稅第八四一六○四七一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57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之營利事業得保存媒體替代轉帳傳票由財政部發布,要旨:以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之營利事業得保存媒體替代轉帳傳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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