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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受託向特約商收取手續費轉付發卡機構者其憑證開立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受託向特約商收取手續費轉付發卡機構者其憑證開立釋疑

函釋全文

貴公司接受各發行信用卡機構之委託向特約商店收取手續費,並轉付各發卡機構者,准參照本部七十五年四月十四日台財稅第七五二二二七五號函(編者註:參閱八十五年版印花稅法令彙編第五條第二23則)規定,按代收代付方式處理,並由貴公司開立收據,貼用印花稅票,交付特約商店作為費用憑證。(財政部86.9.19.台財稅第八六○五五三五六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59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受託向特約商收取手續費轉付發卡機構者其憑證開立釋疑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受託向特約商收取手續費轉付發卡機構者其憑證開立釋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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