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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受託向特約商收取手續費轉付發卡機構者其憑證開立釋疑
要旨
受託向特約商收取手續費轉付發卡機構者其憑證開立釋疑
函釋全文
貴公司接受各發行信用卡機構之委託向特約商店收取手續費,並轉付各發卡機構者,准參照本部七十五年四月十四日台財稅第七五二二二七五號函(編者註:參閱八十五年版印花稅法令彙編第五條第二23則)規定,按代收代付方式處理,並由貴公司開立收據,貼用印花稅票,交付特約商店作為費用憑證。(財政部86.9.19.台財稅第八六○五五三五六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59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