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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支票付款應按票載發票日所屬年度認列
要旨
以支票付款應按票載發票日所屬年度認列
函釋全文
主旨: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之營利事業,以支票支付捐贈款項,應按其票載發票日所屬會計年度,依法核認捐贈費用。說明:一、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三七號解釋略以「營業人收受遠期支票,得於票載發票日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係顧及收受未屆票載發票日支票營業人利益而設,符合當時營業稅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現行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立法意旨」,營利事業以支票支付捐贈款項,基於所得稅法三十六條之立法意旨及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有關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提示之規定,稽徵機關應以支票票載發票日所屬會計年度,依法核認其捐贈費用,並注意追蹤查核嗣後支票兌現及受贈資金運用情形,其經查明確有虛偽不實者,應即依法辦理。(財政部82.1.29.台財稅第八二一四七五七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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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