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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認購權證發行人取得發行價款何時認列損益釋疑
要旨
認購權證發行人取得發行價款何時認列損益釋疑
函釋全文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於發行時所取得之發行價款,係屬權利金收入,依現行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有關公司組織之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之規定,應於發行期間內分期計算損益或於履約時認列損益。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於發行後,因投資人行使權利而售出或購入標的股票產生之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應於履約時認列損益,並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辦理。又依證券交易稅實施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發行認購(售)權證,不屬於交易之行為,應免徵證券交易稅,自亦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財政部86.12.1.台財稅第八六一九二二四六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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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8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