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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合建契約雖約定建主負擔換入土地之增值稅仍不得列為費用或成本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合建契約雖約定建主負擔換入土地之增值稅仍不得列為費用或成本

函釋全文

建設公司與地主簽訂合作建屋契約,雖約定建主因合建而換入之土地,其土地增值稅由建主負擔,惟土地增值稅依照土地稅法規定應由賣方(地主)負擔,故該土地增值稅不得列入建主之費用或建屋之成本(財政部75.11.19.台財稅第七五六八一六三號函)(兌換盈益)──查準第二十九條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63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合建契約雖約定建主負擔換入土地之增值稅仍不得列為費用或成本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合建契約雖約定建主負擔換入土地之增值稅仍不得列為費用或成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