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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合建契約雖約定建主負擔換入土地之增值稅仍不得列為費用或成本
要旨
合建契約雖約定建主負擔換入土地之增值稅仍不得列為費用或成本
函釋全文
建設公司與地主簽訂合作建屋契約,雖約定建主因合建而換入之土地,其土地增值稅由建主負擔,惟土地增值稅依照土地稅法規定應由賣方(地主)負擔,故該土地增值稅不得列入建主之費用或建屋之成本(財政部75.11.19.台財稅第七五六八一六三號函)(兌換盈益)──查準第二十九條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63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