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應付未付款項逾時應轉列其他收入補稅不罰
要旨
應付未付款項逾時應轉列其他收入補稅不罰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科目內之款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一○八條之一規定,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係屬調整性質,應無同準則第十七條之適用。惟若經查獲係屬虛列應付未付款項情事,因而短漏報所得者,除依法剔除補徵列支年度之稅額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一一○條規定辦理。(財政部73.8.4.台財稅第五七○九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77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