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應付未付款項逾時應轉列其他收入補稅不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應付未付款項逾時應轉列其他收入補稅不罰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科目內之款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一○八條之一規定,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係屬調整性質,應無同準則第十七條之適用。惟若經查獲係屬虛列應付未付款項情事,因而短漏報所得者,除依法剔除補徵列支年度之稅額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一一○條規定辦理。(財政部73.8.4.台財稅第五七○九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77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應付未付款項逾時應轉列其他收入補稅不罰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應付未付款項逾時應轉列其他收入補稅不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