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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外總公司借款供分公司使用其利息可列為分公司費用
要旨
國外總公司借款供分公司使用其利息可列為分公司費用
函釋全文
貴分公司之總公司中×海灣石油公司向泛×海灣石油公司借款,作為貴分公司海域石油探勘之資金,如貴分公司能向該管稽徵機關確實證明此項借款確係悉數用於貴分公司在台從事海域石油探勘之用者,貴分公司之總公司所支付此項借款之利息,原則上應可由貴分公司列為費用支出。(財政部64.9.1.台財稅第三六三七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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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