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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稱取得資產與建築完成之意義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所稱取得資產與建築完成之意義

函釋全文

查核準則第九十七條第八款(編者註:現行準則第七款)所稱「取得資產」及同條第九款(編者註:現行準則第八款)所稱「建築完成」,就建築物言,如係向外購置,應以取得該項建築物所有權狀為準;如係自行建造,則以建築物實際完工取得使用執照為準。(財政部65.9.13.台財稅第三六一五六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稱取得資產與建築完成之意義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所稱取得資產與建築完成之意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