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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預繳股款因故由公司籌備處就所獲孳息退還各股東按當期收支列帳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預繳股款因故由公司籌備處就所獲孳息退還各股東按當期收支列帳

函釋全文

主旨:××票券金融公司原經有關單位發起設立,並約定於六十五年三月三十日一次收足股款,嗣因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受法令限制不能參加投資中途退出,改由××公司參加,在××公司於同年十二月三日繳納股款以前,由其他股東(發起人)繳納之股款部分,經該公司籌備處存放各信託公司及銀行所獲孳息,及為使股東權益公平起見,將該項孳息按預繳股款比例退還各該股東部分,准按當期利息收入及支出列帳。(財政部66.11.25.台財稅第三七九九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預繳股款因故由公司籌備處就所獲孳息退還各股東按當期收支列帳由財政部發布,要旨:預繳股款因故由公司籌備處就所獲孳息退還各股東按當期收支列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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