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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終止勞動契約支付之資遣費超過標準者仍得以費用列支
要旨
終止勞動契約支付之資遣費超過標準者仍得以費用列支
函釋全文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於終止勞動契約時所支付之資遣費,其金額超過該法第十七條規定之標準者,仍得以當年度費用核實列支。(財政部79.2.22.台財稅第七八○三六二七二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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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終止勞動契約支付之資遣費超過標準者仍得以費用列支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於終止勞動契約時所支付之資遣費,其金額超過該法第十七條規定之標準者,仍得以當年度費用核實列支。(財政部79.2.22.台財稅第七八○三六二七二三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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