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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終止勞動契約支付之資遣費超過標準者仍得以費用列支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終止勞動契約支付之資遣費超過標準者仍得以費用列支

函釋全文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於終止勞動契約時所支付之資遣費,其金額超過該法第十七條規定之標準者,仍得以當年度費用核實列支。(財政部79.2.22.台財稅第七八○三六二七二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終止勞動契約支付之資遣費超過標準者仍得以費用列支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終止勞動契約支付之資遣費超過標準者仍得以費用列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