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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合作社投資於國內非免稅合作社取得之收益免稅
要旨
合作社投資於國內非免稅合作社取得之收益免稅
函釋全文
合作社投資於國內其他非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待遇之合作社所取得之投資收益,准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以其百分之八十(編者註:現行法係全額免計)免予計入所得額課稅。(財政部83.11.16.台財稅第八三一六一六四二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