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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帳款執行無著經法院發給債權憑證得列呆帳損失
要旨
帳款執行無著經法院發給債權憑證得列呆帳損失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如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由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者,當年度得以呆帳損失列帳;將來如收回是項債權時,應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九條末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就其收回之數額,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財政部75.3.11.台財稅第七五二二○三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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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9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