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投資事業發生虧損原出資額未折減者其投資損失尚未實現不予認列
要旨
被投資事業發生虧損原出資額未折減者其投資損失尚未實現不予認列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長期投資握有附屬事業全部資本或過半數資本者,在長期投資存續狀態中,附屬事業財產淨值之增減,對投資公司言,其投資收益或損失尚未實現,不影響其當期所得之核課,故營利事業投資於其他公司,倘被投資公司當年度決定不分配盈餘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三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可免列投資收益,營利事業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根據同一原則,同準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已規定不予認列。(財政部67.5.16.台財稅第三三一八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