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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轉投資損失之認定應以實現為要件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轉投資損失之認定應以實現為要件

函釋全文

主旨:營利事業轉投資,有關投資損失之認定,應以實現者為要件;如其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則投資損失並未實現,應不予認列。說明:三、本案被投資事業發生虧損,經股東會決議,由原投資股東按持有股份比例,以資金彌補虧損者,因被投資事業既未依法辦理減資,折減投資事業(股東)原出資額,故投資損失尚未實現,應不予認列。惟如發生虧損之被投資事業,係經依法辦理減資後,再以該項資金辦理增資以恢復原有資本者,則投資事業因被投資事業辦理減資,所折減之出資額,自可以投資損失認列。(財政部67.11.25.台財稅第三七八三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轉投資損失之認定應以實現為要件由財政部發布,要旨:轉投資損失之認定應以實現為要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