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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分配盈餘准扣除未被認列之商品盤損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未分配盈餘准扣除未被認列之商品盤損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之商品盤損,因未依查核準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期限報備,致未被稽徵機關認定,但有合法證明者,准於計算公司未分配盈餘時,自其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財政部65.3.4.台財稅第三一三六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未分配盈餘准扣除未被認列之商品盤損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未分配盈餘准扣除未被認列之商品盤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