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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兩稅合一制下公司分配盈餘所屬年度之認定
要旨
兩稅合一制下公司分配盈餘所屬年度之認定
函釋全文
主旨:核釋兩稅合一制下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盈餘所屬年度之認定規定。說明:二、實施兩稅合一制後,為計算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應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於分配股利或盈餘時,應採個別辨認方式,在其八十六年度以前所累積之可分配盈餘數額、八十七年度或八十七以後各年度可分配盈餘數額之額度內,自行認定其分配盈餘所屬之年度。(財政部87.4.30.台財稅第八七一九四一三四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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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7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